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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继续教育、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发证、变更和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业规定)

    工商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从业。同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第五条(管理方式)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第二章 初 证

    第六条(A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B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八条(C类证书报考条件)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四)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九条(考试报名)

    工商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初证报名条件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由所在企业办理报名手续。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条(本市人员报考条件)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二)参加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外省市人员报考条件)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和个人出具相关“三类人员”持证真实情况的书面承诺。

    (二)完成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三)参加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

    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报名,由学员参加继续教育受委托备案的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和继续教育考试统一实行计算机闭卷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与继续教育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完善更新考试内容。

    第十五条(考试安排)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与继续教育考试每月各安排一次全市统考,具体考试时间提前公示。

    初证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再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考试,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证书格式和标准)

    “三类人员”电子证书采用数字签章(签名)PDF格式文件为载体,并附有二维码(详见附件)。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电子证书取得)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经初证或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其所在企业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三类人员”电子证书。

    第十八条(办理变更)

    本市从业的“三类人员”隶属企业发生变更,由新聘用企业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进入“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事项办理变更手续,重新下载打印“三类人员”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变更时限规定)

    本市从业的“三类人员”与企业隶属关系明确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隶属关系。

    第二十条(证书查询)

    “三类人员”相关信息可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关注“上海建筑业”微信服务号,通过扫描“三类人员”电子证书所附二维码进行查询。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考处理)

    初证或继续教育考试缺考,6个月内不得报考同一科项考试。

    第二十二条(违纪处理)

    违反初证考试考场纪律,3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初证考试。违反继续教育考试考场纪律,本市违纪人员吊销“三类人员”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初证考试;外省市违纪人员撤销在沪“三类人员”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报考继续教育考试。

    第二十三条(失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出具虚假的“三类人员”持证真实情况的书面承诺,撤销失信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相应注册职业资格和“三类人员”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类人员”的考试。同时,扣除失信企业诚信分值2分,认定企业以失信人员投标的中标项目无效。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等,作出相应的暂扣和撤销“三类人员”证书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

    “三类人员”初证和继续教育报名、培训、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另行制定。

    附:“三类人员”电子证书格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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