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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我委修订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以下统称《标准》)等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现就执行以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要求

    (一)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价项目

    1、2020年1月24日后设计标识或竣工标识尚在2年有效期内的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后一阶段评价的,标识有效期统一延长7个月。超出有效期的,可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或《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要求进行申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2020年7月1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按照《关于推进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建发﹝2019﹞23号)要求申请评价;2020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相应星级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

    1、2020年1月1日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和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以上项目应优先以《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作为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依据;2020年7月1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可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作为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依据;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可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20)作为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依据。

    2、2020年9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9月1日之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全部内容,其他区域范围执行除“绿色设计”外的全部内容。

    3、2020年9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或9月1日之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开展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000㎡以上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全部内容,总建筑面积1000㎡(含)以下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区域范围执行除“绿色设计”外的全部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在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并确保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满足装配率不低于50%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相关《标准》施行之日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应满足相关《标准》中关于建筑产业化技术的规定。

    2、《标准》中关于“非砌筑内隔墙≥50%”的技术规定执行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标准》中关于“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不低于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60%”的技术规定执行范围为主城都市区和具有产业配套能力的忠县、垫江县新建绿色建筑项目,鼓励其他具备产业配套能力的区县执行《标准》关于“预制装配式楼板”的技术规定。

    二、管理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切实推动《标准》执行,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制度,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超高超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论证,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开展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水平。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标准》及相关配套技术文件为重点,积极做好辖区内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行业人才和技术储备,为《标准》实施提供保障。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绿色建材及建筑产业化培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新建绿色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及建筑产业化应用的监督管理,全面推动工程应用。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管,切实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数据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每年应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推动绿色建筑高品质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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