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监管1.p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相关“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责任可溯。

    第二章“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安全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各级各有关部门双随机抽查覆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5%,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不低于总抽查次数的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由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分别建立健全覆盖本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并导入省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同时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项目、行为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检查对象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住所(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和正式工作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需要。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处室、职位、联系方式、所在单位、业务专长等要素。

    第三章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按照统一组织、均衡发展、全面覆盖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将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容一并实施,每年1月底将抽查计划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对象一致或相近的事项,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抽查比例等要求。

    第十四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任务设置

    第十五条各级执行抽查计划时,应当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发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抽查方案,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设置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七条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对象应安排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程序规范、时间节点。行政执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部门联合抽查,由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八条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执行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抽查任务执行

    第十九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等行政执法检查过程要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检查文书,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环节要利用音频、视频等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六章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

    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实现抽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及后续处置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在“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依纪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监督管理要求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