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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复工,统筹疫情防控要求和民生需求,3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二十条措施,全面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建筑施工和房地产企业开复工工作,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奋力夺取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20条举措具体如下:

   一是实行开复工告知承诺制。在施工单位做好开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开复工准备情况自查合格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可自行复工复产,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因疫情不能返岗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

  二是延长资质资格有效期。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资质资格,有效期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

  三是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履行合同工期的,合同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劳务工人工资上涨导致人工费增加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上涨部分,合同约定调整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调整办法或约定不调整的,按照“5%以下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的原则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予以约定。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因发包方要求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方承担。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四是严格工程款结算。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五是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予以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进一步加大保证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是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七是优化设计审查审批。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内和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内且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点多面广、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程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图设计监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实行重点项目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由审查机构出具形式审查合格书,用于提前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审批部门要靠前服务、提前介入,做好技术指导。

  八是有序推进商品房销售工作。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商品房销售模式,尽快全面恢复商品房销售和中介机构经营业务。

  九是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办理。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受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是适当延长购房合同履约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疫情影响确无法按时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商品住房交付期限3至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十一是及时核拨预售资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为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拨相应比例的预售监管资金。

  十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当和职工进行充分协商,并制定企业缓缴和补缴方案。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十三是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加强项目开复工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2019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精准监管、重点指导帮扶。

  十四是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开复工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监理单位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五是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尽量减少各施工作业面交叉流动,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十六是严禁过度防护重复隔离。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所在企业、用人单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对到青之前14天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无湖北旅居史、经检测无症状的不再进行隔离,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建立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案,并及时报备。

  十七是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设,企业资质、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等事项一律在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查审批。简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企业办理进青登记。

  十八是注重统筹推进工作。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项目按计划开复工,全力推进季度、年度各项任务,尽快形成实物投资量。

  十九是加强调研指导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继续采取分片区包干方式加强调研指导,客观、准确了解一线实情,帮助指导企业完善思路、推进工作,及时上报开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

  二十是协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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