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质量及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我委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对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按照“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双控原则,对我市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审查机构为独立法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一类、二类审查机构注册资金分别不少于300万元、100万元。
(二)审查人员配置符合以下要求
1、审查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要求见附表1。
2、审查机构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要求见附表2、附表3。
3、审查机构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应为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类、二类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分别不少于7人、4人。
4、确需聘用兼职工作审查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
(三)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社保应由审查机构缴纳。
(四)审查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
(五)审查人员应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管理本科及以上的学历。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60岁以上的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六)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二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46号修改)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4)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2017~2019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含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
2、企业营业执照;
3、原审查机构认定书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5)及电子文档;
5、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以上证件应提供原件查验),个人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意见、勘察报告、施工图等复印件);
6、审查人员依法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以上纸件材料按A4规格提交,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分册装订;附件材料须制作封面,封面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和联系人姓名、电话,并编制目录及页码。
四、办理要求
(一)申报时间:从下发通知之日起即可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政务大厅12号窗口。
(三)审查与认定: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换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原审查机构认定书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其审查资格延续至本次审查机构认定完成前继续有效。本次审查机构认定完成后,原审查机构认定书自动失效,在领取新证时统一送市住房城乡建委注销。
(五)联系人及电话:范立63871182、刘建伟63670083。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一、二类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配置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类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配置表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类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配置表
4.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5.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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