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黑建审〔2019〕1号

       1.jpg

各市(地)住建局,相关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权限内建筑业等6类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

  权限内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6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审批。

  二、实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6项许可事项的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审批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黑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按其申请延续事项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承诺符合标准的,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告知承诺书电子扫描件上传至补充材料中。同时,按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以备动态核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6)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并可在官方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http://www.hljjs.gov.cn/plus/list.aspx?tid=7

  (二)受理。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上远程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对于申请人未填报告知承诺书、申请表和相关要件,不予受理。

  (四)审批。我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申请人承诺的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五)公示。审批结果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延续资质的企业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对于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和技术要求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查,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咨询电话0451-53670378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2.黑龙江省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3.黑龙江省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4.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6.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附件1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及级别: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if!supportLists]-->一、<!--[endif]-->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三)《黑龙江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

  二、审批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借的提供租借方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标准中未要求的可不用提供);

  (四)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标准中未要求的不提供)

  (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

  (六)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

  (七)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八)《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书》;

  (九)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资产负债表。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if!supportLists]-->1.<!--[endif]-->企业净资产为万元;

  2.企业主要人员共有人,其中,(以下填写全部延续资质项)

  资质具有人(注册人员人,职称人员人,技术工人人),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资质具有人(注册人员人,职称人员人,技术工人人),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

  3.技术负责人(姓名),具有执业资格,并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if!supportLists]-->2.<!--[endif]-->企业已为本次申报人员缴纳了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if!supportLists]-->3.<!--[endif]-->企业具有标准要求的厂房,地址为,面积为平方米;(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if!supportLists]-->4.<!--[endif]-->企业自有设备,符合标准要求且发票齐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黑龙江省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及级别: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

  (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17]260号)。

  二、审批条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企业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人员社保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企业共有注册人员人,其中,(以下填写全部延续资质项)

  资质具有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人),且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资质具有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人),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

  2.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完备,具有相应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申请资质延续序列:(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及级别: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审批[2018]4号)。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及其他非注册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社保承诺书》(设计需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勘察需提供近三个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行业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制式劳动合同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非本企业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企业净资产为万元;

  2.企业主要人员共有人,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其中,(填写全部延续资质项)

  资质具有人(注册人员人,职称人员人),且相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相应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资质具有人(注册人员人,职称人员人),且相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相应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

  3.企业技术负责人为执业资格,并具有年以上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对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型项目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对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型项目项;非注册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4.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四)《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系统自动生成);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制式劳动合同。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人,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人,且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专业技术人员均与申请单位签订制式劳动合同,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三)《关于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员等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5]5号)。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检测单位所在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制式劳动合同。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人,其中,(填写全部延续资质项)

  资质具有人(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且相应专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数;

  资质具有人(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且相应专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数;

  ………………

  2.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联系方式: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三)《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6]7号)。

  二、审批条件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人员不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四)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暂定期内(含转乙级及延续)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承诺书和制式劳动合同;

  (四)资质周期内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可体现工程内容的可不提供合同)

  (五)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含股东出资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五、其他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企业共有专职专业人员人,其中,(填写全部延续资质项)

  资质具有人(注册造价师人、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人、其他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人),且相应专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人员不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if!supportLists]-->2.<!--[endif]-->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有股东出资协议;

  <!--[if!supportLists]-->3.<!--[endif]-->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if!supportLists]-->4.<!--[endif]-->资质周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涉及的人员,全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非退休人员均正常缴纳社保,无“挂靠”人员;

  6.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7.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且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了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

  9.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已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