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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2.完善公示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3.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明确职权类别、职务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办理期限、收费情况等;编制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公开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公开本机关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区域等。落实住建部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规范基层综合执法事项公开。

  4.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6.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汇总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按照住建部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规范统一本系统执法文书格式。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3.规范音像记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

  4.严格记录归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案卷评查工作,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5.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执法信息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法制审核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是厅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3.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在2019年12月底前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厅本级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存在问题书面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明确审核程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用,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执法数据。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参与全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年度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建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行政执法、法治审核人员培训管理。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执法人员工资、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综合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有序推进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动员部署,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落实“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xls (24 KB, 下载次数: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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