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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销后重新注册还要审核毕业证吗?一级建造师注销再注册,需要哪些资料?对于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的原因,有人清楚吗?另外,还需要哪些资料呢?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销再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1.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有执业道德证明更好)

  2.盖好原聘用单位和当地建管处盖章的带有条型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承诺书各两份

  3.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和现聘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5.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如由原聘用单位当地建管处收缴的请带收缴证明)

  6.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7.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没有可不带)

  8.本人身份证原件

  9.本人学历证明原件

  10.本人职称证原件

  11.本人彩照(1寸5张,2寸2张)

  12.原聘用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所开的其他材料

  13.三年申请重新注册的,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的原因:

  建造师注销后可以重新注册是根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八条中涉及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为: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在进行一级建造师证书注销后重新注册时,最好带上有效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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