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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落实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现就优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要求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二、严格履行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验收。

    三、强化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管。市和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的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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