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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和“保基本、讲公平、可持续”的指示精神,为积极推进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本市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与供应管理等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结合几年来实践管理情况,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供应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市住建委和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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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职责

    市城市更新和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以及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与使用的统筹管理。

    (二)开发建设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与轨道交通站点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三)配套设施建设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居民入住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和做好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房源供应与使用

    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城市更新等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的有关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批准后统筹供应房源。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安置房源需求,并由用房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

    (五)房源价格管理

    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政府审核确定。市属征收安置住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拟订和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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