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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我省建筑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保证金管理和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建筑业发展提质增效。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简称四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专项整治内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要求,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1.在四类保证金外非法设立收取保证金;

    2.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返还保证金;

    4.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完工)前,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设区市范围内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以项目为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各地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注册和外省进浙的本行业建筑业企业开展自查,以2016年1月1日后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由企业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简称“省诚信平台”)企业端,通过“保证金专项整治”模块填报自查情况(操作说明见附件6),填报时间截至6月25日,省诚信平台自动归集自查信息并进行分发。其中,房建市政工程由平台分发至保证金收取单位注册地和施工单位注册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交通、水利工程由平台分发到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投标保证金自查信息分发到省发展改革委;涉及人力社保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自查信息,由平台分发到省人力社保厅。省诚信平台将汇总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情况表》、《四类保证金清理情况汇总表》、《非法保证金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3、4)。保证金收取单位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填报的自查信息转送保证金收取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其中,房建市政工程自查信息,由保证金收取单位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自查信息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督促整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投标保证金自查信息由省发改委负责督促整改;人力社保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自查信息,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督促整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施工单位无法联系等特殊原因不能清退的,请商当地财政部门后上缴国库,并分别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登录省诚信平台管理端,通过“保证金专项整治”-“保证金上缴国库”模块进行填报。

    上述整改工作要在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0年7月15日-8月10日)。各市、县(市、区)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人力社保、招投标行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对本行业自查信息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县级部门要对未完成整改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级部门要对本级管理的未完成整改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对县级开展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省建设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2020年8月10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各地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同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省建设厅将汇总全省未整改信息,并抄送给省审计厅。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8月15日前)。各设区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于2020年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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