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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要求,推动全市建筑工程品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0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检查和质量监管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提升行动检查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主要建筑材料进场报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情况;二是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企业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三是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及白蚁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重点检查项目

    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小区配套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等住宅建筑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2.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剧院、场馆、酒店、集贸市场、商场、车站、养老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和住用人数较多、威胁公共安全的城镇危旧房屋。

    (三)检查方式

    本次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检查工作分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排查和市住房城乡建委督查两个阶段。

    1.区县全面排查整治(即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相关企业质量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隐患、质量问题、履职行为等进行认真整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20年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9号)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风险点及城镇危房,加强督促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压实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完成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排查工作后,填写《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清单汇总表》(详见检查用表),形成工程质量排查总结,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市质量总站(邮箱260812507@qq.com)。

    2.市住房城乡建委督查(7月1日至12月20日)

    本次督查将覆盖各区县,采取听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报、抽查项目、实地检查、现场反馈等方式。市质量总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督查实施方案,分别组成督查工作组分片区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各督查工作组自行通知。

    二、质量监管机构及人员考核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住建部5号令)有关规定,核查受检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考核经费保障情况,监督人员数量和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并随机抽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考核组成员及考核时间由市质量总站另行通知。

    各区县质量监管机构填写《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基本情况表》《工程质量监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和《工程质量监督员考核汇总表》(详见检查用表),于6月30日前报送市质量总站(邮箱260812507@qq.com)。

    三、工作要求

    (一)相关督查分组表、检查用表和考核用表请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下载中心”位置,自行下载。(网址:http://183.66.171.75:88/cq_zj/default.aspx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督查工作组提供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必要的检查工具设备及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三)各督查工作组应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执法建议书,由市质量总站汇总督查情况后,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全市通报督查情况。同时,对下发整改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或立案查处情况进行督办。

    (四)各督查工作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同时,应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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