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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保障作用,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打赢首都疫情防控攻坚战,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减轻疫情对一线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单位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险补贴经费,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复工综合险保费给予补贴。

  第四条复工综合险补贴经费支持的投保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工作。

  第二章保险产品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计的复工综合险产品,应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复工综合险应包含以下赔偿责任范围:

  (一)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

  (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三)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

  (四)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

  (五)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

  第八条复工综合险对参保单位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二)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

  (三)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四)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五)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

  (六)以上(三)、(四)、(五)项责任范围的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

  第九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为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根据保险责任设置不同免赔,其中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费按工程项目计收,每一工程项目保费为定额10万元,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

  第三章承保模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复工综合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牵头保险公司和6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

  第十二条参与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京设立有分公司,能够以在京分公司作为共保参与主体;

  (二)在京具备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服务能力可以覆盖本市城区、乡镇;

  (三)具有政策类保险项目的承保经验;

  (四)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元;

  (五)近3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在京分支机构近3年在从事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疫情期间,为提高推行效率,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商择优遴选。牵头保险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共保体公司中,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基础好、服务能力强、分支机构数量多、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高、市场份额排名靠前的原则,优中选优,遴选1家作为共保体的主承保方。

  第四章保费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十四条保费补贴对象应为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疫情防控期间投保的复工综合险保单,按照全额保费的50%进行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后,可以委托牵头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补贴申报并代为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章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使用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参与服务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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