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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近期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解决串通投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招标人责权不对等、投标人恶意竞争等问题。

  一是明确了资格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是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三是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除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可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通过打分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可以改为“专家只是定性评审,只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不排名的不超过3家中标候选人,在定标环节,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四是优化评分标准。将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引入评标,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监理大纲强化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增设了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合理化建议;弱化了报价对竞标的影响,同时,两种报价得分计算方式随机选择,可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

  五是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监理应当全流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且应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政监督要求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此举将在工程施工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监理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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