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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各项制度,及时总结汲取事故教训,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准确报送事故报告

  负责事故项目安全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相互通报情况并进行会商研判,认真填写事故快报表单,并加盖事故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及时报送至省住建厅。

  二、及时启动事故督办查处程序,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和事故督办程序规定,及时启动事故督办查处程序。一是复核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事故项目安全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事故项目和施工企业(注册地在本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安全措施不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得复工;对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报告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实施暂扣或吊销。二是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负责事故项目安全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对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权内的事项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涉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事项,要逐级上报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移交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事故项目所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监理的所有项目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于辖区内其他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延伸检查处理。

  三、按时报告事故查处结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级政府工作安排,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调查动态。事故调查结束、结案批复完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和提请处理建议书面正式报省住建厅。

  四、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紧密衔接,确保做好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查处规定,杜绝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问题发生,切实履行项目事故报告查处属地化、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职责,督促指导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及事故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

  意见》(建质规〔2019〕9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

  处罚的意见

  建质规〔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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