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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切实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让灵活用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灵活用工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公告,

浙江住建厅.png
  
       公告从总体要求、用工方式、工时制度、保障机制、用工管理、培训服务、预防纠纷、组织实施八个方面为当前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

  那么,此次新政具体有哪些利好?

  利好一 :灵活用工休息权得到保障

  (五)有效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休息权。新业态企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者经济补偿办法,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重点一览:

  新业态企业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中明确具体休息休假或者经济补偿办法,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业务清淡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

  利好二: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得到保障

  (三)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经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非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此规定。

  重点一览: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利好三:允许采取灵活多样劳动用工方式

  《意见》从两个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劳动关系类的劳动用工,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属于非劳动关系类的劳动用工,依照民事关系进行调整。

  (三)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劳动关系。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经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劳动合同。非新业态经济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适用此规定。

  新业态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新业态从业人员在不影响本企业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依法使用多样化的用工方式。新业态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当合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合作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政策已经很明显了,灵活用工春天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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