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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范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建房[2019]27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报旗(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完善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退出机制,积极推动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就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各盟市要按照清理整顿范围,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过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或核定等级,是否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排查。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初审部门申请延续或核定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核定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类分批注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对存在其他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审批流程

  1.受理初审。盟市、直报旗(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受理、初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出具受理意见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初审部门不得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不得加设其他限制性条件。

  初审部门要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清晰、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审查意见,同时由审核人员、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标注日期。然后将申报材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2.审核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查收初审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上报的材料,按照规定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初审部门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初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zjt.nmg.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告后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初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平台资质管理系统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4.资质变更。初审部门随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根据变更信息类别,由初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初审部门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留存电子档案。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退出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初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初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暂定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审批机关可以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或等级核定(含暂定资质等级核定)时,符合拟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按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核定;不符合拟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初审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后仍需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可向初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以下等级,其原有业绩应予以认定。

  三、工作要求

  各盟市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对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整顿为抓手,狠抓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严格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审批流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机制,真正方便企业办事,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要求,如有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19年年底前,各盟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建房〔2018〕477号)中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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