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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

  为推进我省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我省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事项

  (一)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的证明。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建筑业等各类住建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2.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住建系统各类职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证明;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备案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明;

  3.首次申请各类企业资质、资质延续、重新核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符合简化审批情况的建筑业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企业外资退出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申请各类企业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6.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

  (三)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各类企业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申请人不再提供以上证书,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四)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提供以下材料,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1.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的审批、核准或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权属关系证明;经营许可证;机械和设备等设施证明;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审批涉及申请人提供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证明。

  (五)申请人不提交材料

  1.工程设计、工程勘察企业跨省资质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原工商管理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申请各类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原资质证书;

  3.申请各类企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4.申请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营业税完税证明,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合同扫描件;

  5.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以及备案证书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二、工作要求

  (一)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是贯彻《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办事繁琐、办事难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市(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市(地)行政审批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公共媒体、网站公开有关信息。在办事大厅的服务手册上要载有相关信息。

  (三)已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联系人:张艳斌

  联系方式:53670287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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