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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决定开展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原则

    (一)全程考评原则。自建筑施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到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坚持共评原则。遵循企业按月自评、属地日常考评、市级择优推荐、省级实地核查,企业和部门共同考评原则。

    (三)择优推荐原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择优推荐本地区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个城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原则上不多于本地在建项目总数的5%。

    二、考评依据

    《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

    三、考评条件

    1.申报项目应当是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属地考评机构按要求对本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2.施工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进行月度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自评材料并签署意见。

    3.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须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程。

    四、考评流程

    1.企业申报。施工企业填报《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于2020年9月15日前上报省住建厅。

    已参加2020年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辽宁省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交流活动”项目,可以自愿参加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原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视为有效。

    2.属地部门考评。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照《检查标准》当达到7个以上分项时,应通过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实地核查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住建厅实地核查前先行进行考评并提出意见。

    3.省厅现场核查。接到实地核查申请后,省住建厅组织专家组依据《检查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打分,总得分90分及以上项目获得“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参评资格,并由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年底前统一发放《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参评资格通知书》。

    4.通报考评结果。项目竣工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条件的,向省住建厅报送考评材料并装订成册,主考评材料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资料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考评情况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省住建厅综合各项目考评材料和现场核查得分情况,对表现突出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全省通报并授予“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

    五、有关事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要求对本地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开展考评,鼓励优秀项目争创省级示范项目。项目考评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示范项目达到“优良”以上水平,确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申报项目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收费,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5.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由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联系地址: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部

    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38号407室

    邮编110031

    联系人:白阳024-85630094(传真)

    李贺024-85630098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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