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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各专业科目考试的命、审题工作,并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主观题阅卷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组织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对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抽查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制发电子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该证书原则上省内有效,与我省取得跨区域互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跨省使用。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六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已与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跨区域互认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增项)考试,并免考基础科目。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第十二条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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