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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格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和市政府明确的各部门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应急、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01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公安、医疗、气象部门出具证明涉及刑事、因病、自然灾害原因致死的事故外,均应开展建筑行业独立事故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02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以及统一归口对接外省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移送跨省施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相关专业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审查,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和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

    03

    对于专业类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的,应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一)企业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均在本市的,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施工企业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并附事故调查报告、笔录等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相关情况进行事实确认,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市、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的,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施工企业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并附事故调查报告、笔录等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相关情况进行事实确认,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企业承接新业务,同时函告事故企业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注册地在本市、事故发生地在外省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收到外省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求暂扣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来函后,转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确认事实,并复核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并附笔录等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相关情况进行事实确认,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复函外省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04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本市相关专业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或者延期进行审查时,应当征询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05

    相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专业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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