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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开展重庆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委分管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管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管处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委征收处、开发处并原市城建开发办、质安处、村镇处、执法总队按职责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整治内容

    针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集中清理整治以下问题。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7月-8月)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二)总结问效阶段(2020年9月1日-20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重庆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区县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全市通报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落实习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回应群众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配合,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根据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认真抓好部署落实,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强化工作统筹调度、过程管理和政策指导,组织开展招投标项目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保障专项整治有序推进。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尽责履职,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一案一档”原则,指导建立统一的工作台账和清理整治问题清单及卷宗,建立和完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统筹专项整治中清理出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强与政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查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统称‘三书一函’)的跟踪问效。

    (四)加强线索排查。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市管项目的专项整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统一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依职责针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深入摸排梳理行业黑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核查办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宣传发动和舆情引导工作,明确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要及时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做到整治内容直面群众关切,整治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整治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所暴露出的隐患和监管漏洞以及政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要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监管水平。

    (七)及时汇总上报。区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于2020年9月1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和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明确1名同志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于2020年7月6日将联络员登记表报送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3863386、63670017,传真:63853300。

    附件: 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登记表.doc (15 KB, 下载次数: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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